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任职有前途吗(3)
第四章 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 任现职以来获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人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
(一)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综合表彰;
(二)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完成人(限前6名);
(三)中原名师;
(四)省级名师、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河南省优秀教师或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同时获得省基础教研室规范组织的省优质课一等奖人员。
第五章 推荐与申报
第十五条 科学制定职称推荐办法。科学、合理的推荐办法是保证推荐工作公平、公正的基础,是提高职称评审工作质量的重要前提。各地各单位要以本标准和有关职称政策为基本依据,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在广泛征求一线教师和相关教育教学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中小学教师职称推荐办法,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重要奖项等业绩特别突出者,应优先推荐。有条件的市、县也可以制定全市统一的推荐办法。各地或用人单位制定的推荐办法须经单位教职工大会或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等集体研究程序审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省直单位的推荐办法由所在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推荐办法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的,无需每年重复报备。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落实“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制度,用人单位推荐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成立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工作小组,其成员中一线教师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实行职称政策、申报数额、推荐办法、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结果“五公开”。
(三)对所有申报人提供的参评材料、证件等统一在单位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证件等一律不得上报。
(四)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在师德师风、业务学习、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五)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和测评,也可采取科学规范的量化赋分办法,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经集体研究后择优提出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
(六)在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等推荐程序中采取具体措施,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 申报材料逐级负责,实行痕迹化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人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
(三)业务主管部门、职称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或当地职称工作负责。材料接收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了问题,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单位人事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职称管理部门要对申报人报送材料逐级进行审核,并在《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材料审核登记表》中签署审核人姓名。
第十八条公开公示。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职称公开和公示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用人单位进行“五公开”的基础上,网上公示当地中小学高、中级教师职称申报人数和评审结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人数和评审结果,切实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十九条 对在往年评审中非因弄虚作假或违反职称工作规定等原因而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单位不得限制申报,应允许其参加正常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六章 评审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和《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对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单位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要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等程序进行推荐。推荐工作中要实行“五公开”,即职称政策公开、申报数额公开、推荐办法公开、申报人业绩条件公开、推荐结果公开,在本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凡是未按规定公开的,推荐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或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